2023年5月21日下午,由金华市律协金东分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主办,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金华市金兰企业合规发展中心协办的“合规整改如何纳入审判环节”专题研讨会,在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成功举办。来自北京大学的陈永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李奋飞教授和王旭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于国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高级研究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战略部主任王朝勇主任,华东政法大学胡裕岭老师、杭州师范大学姜金栋教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徐胜军副检察长,金华市工商联邵文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高级研究员、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陆云英主任等多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参加本次会议并在会议上分别发表主旨演讲。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战略部主任王朝勇主任作为本次会议主持人,首先对本次活动的与会嘉宾做了介绍,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感谢和热烈欢迎,对本次会议做出了展望和期许。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陈永生教授从6个方面对审判阶段建立合规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首先,建立法院对检察机关做出的合规不起诉的决定进行审查的机制有利于防止检察官滥用合规不起诉的权力。由于适用刑事合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而从实践中合规试点的情况来看,刑事合规的适用范围又比较大,既可以适用于轻罪,也可以适用于重罪;既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也可以适用于非单位犯罪,因此,合规不起诉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建立法院对刑事合规的审查机制,有利于强化对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决定权的监督,防止其被滥用。第二,从域外的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检察机关作出的合规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的决定,法院都有权进行审查,这一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有权“公诉转自诉”,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合规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也应当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提起了自诉,法院在审判时,当然有权对检察机关做出的合规不起诉的决定进行审查。第四,虽然目前检察院对刑事合规的案件大部分是作酌定不起诉,但也有少部分是建议法院从宽处罚;尤其是重罪案件,即使合规成功,也应当向法院起诉,建议法院从宽量刑,而不宜直接作不起诉。对于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建议从宽处罚的案件,法院当然有权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合规是否妥当进行审查;第五,从合规的适用阶段来看,有些案件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不符合合规的条件,如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是使用刑事合规的必要条件),但是到审判阶段符合刑事合规的适用条件,如被告人认罪认罚。对这种案件也应该允许适用刑事合规,要适用刑事合规,就必须建立审判阶段的刑事合规机制。第六,法院适用合规是有独特优势的。一般来说对于合规的企业是有考察期限的,在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判处企业缓刑,在缓刑期间考察企业是否确实达到了合规的要求,这有利于解决目前审查起诉阶段考察期限不足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旭教授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来对法院是否应当介入合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破题,认为在实务的层面存在两个层次有待探讨:第一个层次,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有条件的调解和和解的制度设计,可以探讨法官引入企业合规来达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的可能性。通过做出这个合规整改,从而达到案结事了,这是一个特别新的行政审判体制的增长点;第二个层次,企业的行政合规它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并不代表它没有引起行政争议的风险点。在实践中,大量的行政合规都是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来引发的,只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才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监管部门约谈的内容与对企业要求整改的内容并不相符合就是一个很大的风险点。另外行政合规包括事后的免于处罚,很有可能会引发事后整改过程中有关的风险爆发。王旭教授对于行政诉讼法如何对此类案件进行准确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提出合规整改纳入审判环节,的确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值得继续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犯罪研究》编辑部副主任胡裕岭老师主要围绕企业合规的域外经验做出了简单介绍。如法国检察官只拥有企业合规整改的启动权,条约的内容都要到法院专职审查监督,协议内容全部上网上公示。胡老师分别以苹果公司电子书反垄断案与加拿大银行案为例,对美国司法实践中法院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介绍。胡老师认为如果法院过度参与案件,甚至将自己作为监管方对案件进行直接参与,那审判机关很容易将自己卷入到合规的风险当中。此外,胡老师从监管的角度出发,也提出了一系列疑问,如审判机关介入合规之后衔接性的问题如何监管?是否需要派遣第三方?是与检察机关共用还是另行组织?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所长于国旦教授认为,合规的出现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个新的辩护点。单位犯罪目前实际上都是由自然人,亦或者说实控人进行犯罪。虽然有观点主张可能存在单位本身直接犯罪的可能性,当然这在目前的犯罪理论中还是比较难突破的。那么回归单位犯罪的本身,在单位只能通过单位的成员去实施犯罪的这么一个情况下,那单位就可以给成员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现阶段企业的罪责理论或者企业行为责任理论。于教授认为,企业合规作为辩护事由,就是需要将单位从罪行当中检测出来,做好事前的企业合规,在案件的辩护阶段是很具有意义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奋飞教授以《检法协同落实合规整改的思考》为题作了主旨演讲。李奋飞教授指出,在三期试验的发展过程中,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虽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乃至质疑,但其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实现企业经营方式的“去犯罪化”、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却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可以说基本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预期改革目标。李奋飞教授指出,域外的合规刑事立法具有全流程特征,合规既是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企业的理由,也是法院决定对企业判决无罪或从宽量刑的法定依据,甚至还被纳入企业的刑罚执行环节,合规激励贯穿办理企业犯罪案件的整个流程。李奋飞教授认为,下一阶段改革重点在于探索公诉权和审判权在合规案件中的角色定位,明确“检察主导”和“法院主导”启动合规考察的制度差异,规范合规监管和验收程序中的检法协作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合规激励效果,建设全流程的合规从宽制度。李奋飞教授指出,与公诉权相比,审判权的合规从宽决策更具有司法权威性,赋予法院合规考察启动权,有利于维系“以审判为中心”的检法权力平衡,防止检察机关应当启动而不启动的行为损害企业权益。李奋飞教授认为,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同时规定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合规撤回起诉制度,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出罪”的机会,最大限度解除企业生存的后顾之忧。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可以对那些虽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承认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承诺进行合规整改、提交合规自查报告等悔罪表现的企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那些符合条件但撤回起诉确有困难的案件,或是基于案件情节和社会公共利益衡量不宜撤回起诉的案件,可以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涉案企业三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主导作出程序决策,并与检察机关协同实施合规考察、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金融专业委员会会长姜金栋博士对金华的合规体系建设表示肯定,认为金华企业的体系建设在全省范围内都处于全国前列的水平。姜教授认为,事前合规是合规的重要基础,要通过事前合规把风险控制在萌芽,化解在源头。企业合规的关键是企业主要领导和实控人对合规的重视,目前很多企业对合规缺乏重视,就意味着很多企业存在着有很多风险和潜在风险。企业合规的难点在企业涉外合规,由于涉外合规人才的缺乏,对于应对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知识产权等涉外合规问题存在着预警不灵敏,准备不充分,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得,对此需要更多的关切。总之,企业做好合规改革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大势所趋!

金华市工商联秘书长,经济服务处处长邵文处长首先对各位专家教授的讲话表示感谢,归纳了三个主要的心得体会。第一,合规与法务的关系,邵处长认为在实践中法律顾问和合规是有所区别的,所以在筛选专家库成员过程中并未将法律顾问放入库中。第二,企业需要防范外部风险,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是具备处罚性的,企业如果没有被惩罚很大可能是不知道自己需要合规的,企业首先需要做到内部的合规完善。第三,对哪些企业进行合规,需要有一个整改的基础,合规整改方案需要企业员工或者监管人提高整体企业的法律意识,要知道什么样的事需要避免,这一点也非常关键。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高级研究员,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主任陆云英主任表示企业合规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理由有六点:

第一、我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国民营企业占市场主体90%以上,因此如何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改革开放30多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来管的是有没有发展经济的结果,法治管的是行为,管住了行为就管住了结果。法律的模式是一个行为一个后果,单一的处罚方式无法更好地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各种问题,因此2015年—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创新执法”,如何引导更多的市场主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现实的社会治理问题。有鉴于此,我认为金华市政府推行的“三位一体”的企业合规改革很有生命力的,他就是引导更多的市场主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很有力的举措;

第三、检察院三年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从粗放推进到稳步推进,全方位的推行合规改革让全部问题暴露出来,到解决问题建立和国情社会相适应的改革制度,是创新改革的必然阶段;今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指出:“人民法院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因此法院也进入了涉案合规改革;2022年8月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是我国标杆企业。因此综合这些信息可知,引导企业合规合法经营是必然的方向,只不过我们在创新过程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目标是完善各项创新改革,不是否定改革;

第四、我们通过调研,企业反映他们明显感受到各种法律风险,如税务、环境、安全方面的刑事责任及行政处罚,企业认为这些风险仅仅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希望政府能够有所引导,社会能够有专业的人员帮助解决,因此企业合规,帮助企业防范各种法律风险,企业是有强烈的需求的;

第五、《民法典》规定企业员工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由企业承担,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和触犯刑法的行为,到底是企业承担还是员工个人承担,目前不是非常明确。很多企业有上百人、上千人、上万人,甚至几十万人,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企业承担,企业会非常的脆弱。如我们推行一项制度,企业合规的制度,让企业能够切割和员工之间的风险,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有生命力的。

第六、二十大报告指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这个目标,中国的企业必须走出去,走出去的企业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否则被处罚被限制相关资格,走不出去。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王朝勇主任做了最后的总结,王朝勇主任认为,企业合规是一个综合工程,涉及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部门和领域。目前来看,要解决两个大问题:第一,合规企业的积极性;第二,检察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豁免机制。目前来说,行政合规是企业合规的本源,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辅助手段,企业行政合规将大有作为。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任何重大课题都要有个目标和宗旨,企业合规要以企业为中心,关键要看以下五个有利于:第一,是否有利于提高合规企业的综合实力;第二,是否有利于提高合规企业的创收能力(创税、创利润);第三,是否有利于提高合规企业职工的生活水平;第四,是否有利于提高合规企业的风险防控的能力(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第五,是否有利于提高合规企业当地的社会治理水平。目前看,金华市的企业行政合规走在了全国企业合规的前列,祝福金华市在全国无证明城市的基础上,再创辉煌,打造“企业行政合规——金华经验”!

最后,在与会嘉宾的热烈掌声中,本次主题研讨会圆满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指出:“既然当作自己人,就要既‘厚爱’又‘严管’,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充分利用当地已构建起的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规制、纠正。”自2020年3月最高检决定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在次年继续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到2022年全面推开试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探索中不断坚毅前行。在此契机与背景下,金兰所特邀请各位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共聚一堂,共同探讨企业合规改革成果,解读企业合规前沿趋势,发掘企业合规最新热点,分享合规实践经验与洞察。企业合规管理建设,既是企业自治的基本方式,也是企业行稳致远发展壮大的法宝。也希望通过这次论坛,能够为企业搭建更好的合规平台和交流平台,为每一个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下一步,金兰所将继续在合规领域深耕细作,为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企业合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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