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虚假诉讼有七难,发现难、查证难、移送难、立案难、协调难、监督难、追责难。

发现难:多数虚假诉讼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涉案双方有预谋、有准备、隐蔽性强,且许多是调解结案,案件线索多数来源于受害方的控告和举报。而受害方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要在执行阶段因财产被执行才能发现。

查证难: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案件,受害方必须论证虚假诉讼的构成及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仅依靠自身力量调查核实,很难突破民事合法形式进而认定刑事犯罪实质,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更何况还需要说服法官移送或公安直接立案,都需要巨大精力。而很多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提供的证据很有可能是经过可以伪造的“真实”,但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在审查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很难发现“虚假”。比如,在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中和“套路贷”案件中,当事人恶意制造流水,造成“已实际交付”的假象,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查证这类案件时更需要付出更多时间精力仔细查证是否是人为制造转账流水。

移送难、立案难、协调难:公检法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尚待完善,导致目前存在一大困境:公安机关持有“法院移交才立案”的观点,法院持有“公安机关立案才移交”的态度,最终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针对上述困境,是否能够继续加强公检法的沟通机制、继续完善统一虚假诉讼的定罪标准。

目前虚假诉讼存在的难题,是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如何入罪、定罪的问题。虚假诉讼分为无中生有型和部分篡改型。无中生有型又分为恶意串通型和单方欺诈型。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定虚假诉讼罪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基本上都达成了一致的观点。但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是否应该定虚假诉讼罪,理论界所持不同观点,但司法实务界基本上是持否定观点的。但有时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更大,因为发现、调查取证更加困难。所以我认为,在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罪符合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条件时,应该以相应的罪名定罪量刑。

监督难、追责难:虚假诉讼案件很多是“高智商”犯罪,很难监督,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出台之前,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是有限的。目前司法实务困境是,在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不完善时,公安机关如何协调,对虚假诉讼予以立案侦查。

王朝勇律师打击虚假诉讼需要公检法三方协调,甚至需要纪委监察委监督。

目前司法困境是,公安机关“不会”办案。原来虚假诉讼属于刑侦部门侦办,目前虚假诉讼为经侦部门侦办。可当事人报案“虚假诉讼”时,公安机关如何立案、是否予以立案,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司法实务中,各地公安机关都没有统一的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的部分法官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点,不予审查移交至公安机关。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发现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后,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请求,并移交公安机关。将虚假诉讼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其义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施行后,依据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虚假诉讼”已被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起监督的范围内。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打击虚假诉讼需要公检法三方合力,且利用大数据、智能技术等实现“数据打假”,一些地方建立了“公检法”统一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互通数据平台,能够快速甄别虚假诉讼。这一点浙江省的一些地级市已经完成了探索。

打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可大有作为!

目前不止在诉讼程序存在刻意伪造的“虚假”,仲裁程序与公证程序方面也存在“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只有进入执行阶段,才能涉嫌“虚假诉讼”,而一些当事人,通过“虚假仲裁”或者“虚假公证”获得相应的文书后,不去申请执行,反而作为另案的证据使用。目前针对“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的打击,检察机关可大有作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虚假仲裁裁决和虚假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阶段的监督和调查。目前,关于检察机关行使民事监督调查权监督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已相对较为完善,检察机关近几年取得了许多监督成果,发布了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如最高检第十四批、第二十三批、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中,均能看到虚假诉讼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诉讼监督意见中涉及虚假诉讼1900余件。依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8.4万件,比前五年上升88.5%,采纳率98.7%。对专项监督民间借贷、破产清算、离婚析产等领域打“假官司”问题,依法纠正4万余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5121人。

打击虚假诉讼需要继续推进,要站在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需要公检法等多部门机关协调形成合力,继续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和统一的入罪标准!

王朝勇,律师、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著有《开设赌场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企业行政合规——基础理论与法律实务》、《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件一本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一本通》、《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有效辩护之道——我为法律人辩护》《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说过就过——司法考试通关大全》、《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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