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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简某某在淮滨县城区范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2021年11月份,被告人简某某在淮滨县栏杆街道栏杆街东段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两轮电动车偷走后并自己使用。一年后,被告人简某某以460元的价格将涉案电动车卖给他人;2022年6月份,被告人简某某在淮滨县防洪通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将醉倒在地的黄某某的一部手机盗走后自己使用;2022年9月份,被告人简某某在文化路与乌龙大道交叉口西侧胡同闲逛,发现胡同内一居民楼四楼住户房门没锁,遂实施盗窃。但因该户正在装修,简某某未发现值钱物品,随即离开;2022年9月15日夜,被告人简某某事先在家中准备好手套、鞋套、帽子、雨衣等作案使用的工具,步行来到淮滨县文化路与乌龙大道交叉口西侧胡同,翻入某白酒体验店,在实施盗窃时,被出警民警当场抓获。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简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结合简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淮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简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法官提示: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被告简某某作为一名四肢健全的成年人,贪图蝇头小利,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简某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条条大路通罗马”,通往成功的道路有很多条,但却没有不劳而获的捷径 ,广大群众应树立正确的金钱观,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切莫心起贪念,以身试法,最终让自己后悔终身。同时广大群众也要增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在人员外出或者休息时,关好门窗,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郝昱玮 孙耀威 王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