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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青岛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按时移交幼儿园,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的合理使用。
《办法》规定,居住区分区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幼儿园。幼儿园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竣工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法对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有关资料全部无偿移交给权属所在地区(市)政府教育部门,并配合教育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办法》指出,独立建设幼儿园的居住区,幼儿园和居住区应当捆绑建设,由所在地区(市)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权属归所在地区(市)政府,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权属所在地区(市)政府教育部门。无法捆绑建设必须单独供地的,由区(市)政府投资建设。全市各区、市政府应当将新建的幼儿园全部作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移交政府的幼儿园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擅自拆改。
据悉,该《办法》2023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5日,《办法》施行前已经完成土地收储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仍按原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