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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江西省财政厅联合江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制定了《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省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办法》对各类学生资助资金资助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并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办法》规定,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并进一步确定了各类学生资助资金在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财政之间的分担比例,同时将各类资金中涉及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分担的比例统一调整为7:3,切实减轻市县财政负担。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