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民正在调解一起遗产继承纠纷。相城区司法局供图


(资料图)

近年来因遗产继承引发的亲属反目成仇案例不在少数

莫让遗产继承伤了一团和气

第54期码上议事厅主持人王小兵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因遗产继承尤其是房产继承对簿公堂,与家人亲戚“撕破脸”甚至反目成仇的案例不在少数。

老年人该如何及早科学规划养老并妥善分配自己的财产,避免身后亲人因遗产继承而反目成仇?本期“码上议事厅”,主持人邀请了法学专家、律师、调解员等,共同探讨如何订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最大限度降低家庭纠纷发生的风险,让亲情得到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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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身后事未安排引发亲人反目

最近几年,尽管订立遗嘱的人越来越多,但总体而言,早立遗嘱还没有形成风气,也因此带来了不少困扰和纷争。有些家庭因为老人没有留下遗嘱,等老人过世后,子女因财产分配等原因闹得不可开交,原本和睦的家庭成员从此产生隔阂。有些老人虽然立了遗嘱,但由于订立时间太晚,遗嘱往往不能准确表达出自己的意愿,更可能让遗嘱的真实性受到质疑,给家庭留下了诸多争端。

家住昆山的王女士,生前没有立遗嘱,最近因为她的遗产问题,引发了亲人之间的反目。王女士无子女,但有5个弟弟和2个妹妹,其中两个弟弟早在多年前就去世了。弟弟王阿六因为没有住处,住在王女士家。王女士生前看病就医、住院均由其侄子等陪同照顾,出院后则由王阿六同住照顾。王女士因此对王阿六格外疼爱,生前曾多次表示要是王阿六愿意,可以一直住在其房子里到老,但当时王阿六没敢要,双方也没就此事达成任何书面协议。

2009年,王女士病逝,其房子仍由王阿六居住使用。为此,王女士两个还在世的弟弟和两个去世弟弟的子女多次与王阿六协商房屋继承事宜,但王阿六未予答复,也未搬出姐姐的房子。最近,两兄弟与四侄儿将王阿六告到了法庭,请求依法继承、分割王女士的房屋。

类似因为没有遗嘱引起亲人闹矛盾的案例不在少数,而遗嘱订立不规范,也同样会引发纠纷。相城区某村村民王某甲,于2021年下半年因病去世,终身未婚无子女,其有一个哥哥王某乙(多年前已过世,育有两子王某丁和王某戊)和一个妹妹王某丙(育有两女王某己和王某庚)。王某甲留有遗产房产一套、售房款100多万元及存款14万元,曾写遗嘱将财产留给侄子侄女,但因为遗嘱未签字,引发了侄子与姑姑在遗产分割时闹得不可开交,幸亏相城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才避免了这场纷争,但失去的亲情却很难挽回。

隐忧多数人不习惯订立遗嘱

防止身后子女、亲戚因遗产继承引发矛盾的最好方法是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但多数被继承人不习惯生前对财产等后事提前通过遗嘱方式做好安排,或因订立的遗嘱不规范而导致争议显而易见。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中一介绍,老人不愿立遗嘱主要有四方面的顾虑,其一,受传统观念影响,觉得立遗嘱是一件很晦气、不太吉利的事情;其二,担心子女知悉遗嘱内容后会被误解;其三,自信满满地觉得自己家庭关系和睦,且只有一个孩子,根本不需要立遗嘱,将来不可能有遗产继承之争;其四,对于如何依法订立遗嘱不太了解。

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家春认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是民法典规定的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就必须采用遗嘱继承方式而不采用法定继承方式。因此,遗嘱继承相较于法定继承更为主动,也具备更多的处置空间、更灵活的处置方式。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很多市民不知道或者不愿意立遗嘱,是因为生前处置身后事的认识和能力不足,同时也是民事权利未能充分履行的一种表现。

相城区“徐伟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徐伟民每年都调解遗产继承纠纷案十多起,他表示,从这几年调解的情况看,不少难以调解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主要是因为继承人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被继承人死亡后,各方为了自身的利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导致血浓于水的亲情在法庭上不复存在。

对于遗嘱订立不规范引发亲人之间矛盾的问题,朱中一表示,原因主要集中在订立遗嘱的人不享有遗嘱所涉财产处分权,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比较常见的情况是立遗嘱人未签名、遗嘱未写日期,见证程序有瑕疵;遗嘱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遗嘱人立遗嘱能力缺失,例如被继承人神志不清、身患重病等。

对策订立遗嘱是对社会和家庭的责任

一方面,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家庭纠纷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可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朱中一表示,遗嘱首先是一种权利,即公民享有在生前订立遗嘱,以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权利;遗嘱权利人按其自由意志,指定继承人和决定继承人的继承数额。因此,订立遗嘱,既要保障公民可以依法行使遗嘱权利,又要保证其所立遗嘱真实可靠、合法有效。另外,订立遗嘱也体现出一份对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公民在行使遗嘱权利时,应体现公平正义,应维护家庭和睦,应保证亲情延续。否则,如果因没立遗嘱,或立的遗嘱不规范,造成家庭纷争,就是遗嘱权利人的一种失责。

“遗嘱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每一种遗嘱都规定了具体的形式要求,订立遗嘱时,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要求进行操作,遗嘱的内容应当合法。”朱中一说,立遗嘱人只能通过遗嘱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

“立遗嘱是遗嘱人有意识地管理自己财富的方式,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既可预防身后家庭纠纷,又能给所关心的家庭和所爱护的人以安全感的一种法律手段。”朱家春提醒,为证明作出遗嘱时个人精神状态正常,书写时最好进行全程录像,或者做一个与自书遗嘱内容完全一致的口述视频遗嘱,作出遗嘱时最好能有无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见证,遗嘱作出后也可前往公证机关公证。对继承人、继承财产的表述要清晰准确,比如继承人姓名要与身份证、户口簿一致,同时附上身份证号。比如房产要有坐落号、汽车要有车牌号,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要有权利证书编号。此外,订立遗嘱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打印件每一页都要签字。如果是书写件最好采用黑色或蓝黑墨水,不要采用铅笔、圆珠笔,以确保保存时间足够长。

“有些老人遗嘱立得太晚,因疾病缠身、思维受到影响,遗嘱往往不能准确表达出自己的意愿,更可能让遗嘱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因此,在自己清醒和硬朗之时早立遗嘱,才是理性选择。”徐伟民建议老人,在世时应尝试召集所有子女,通过家庭会议把财产分割讲清楚,并履行完毕,或者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将后事交代清楚,“以免给后代带来纷争,影响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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