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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做生意靠的是诚信,不是人家夸你号码好,就代表愿意跟你打交道!”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双方的一致称赞。
2023 年1 月15 日,原告刘某向被告某通信公司购买手机号码并签订靓号协议,约定购买尾号为5555的手机号码,协议中约定预存款1000元、每月通信费为360 元,协议期20年,执行过程中被告每月扣除原告410元通信费,原告去营业厅办理销号时,被告却向原告索要违约金以及损失4.1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刘某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先联系被告方相关部门负责人落实原告办理业务的详情,同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出入名利场,想让别人联系不得有个好号码、有辆好车……”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法官得知原告是做生意的,与通信公司签订了案涉靓号协议也只是虚荣心作祟,每月缴纳高额的话费,之后又因负担不了想要解除协议,但是因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态度不好解除无果才诉至法院。办案团队的工作人员与通信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了耐心的沟通,向代理人明确表示作为通信公司是否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同时一些附带的业务在办理时是否经过消费者的同意以及做到合理的解释说明。
通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表示在签订靓号协议时,都是经过原告本人同意。此外,多出协议的话费是其他副卡中的套餐费用,工作人员也尽到了说明义务。但经调查,确实存在工作人员拉黑消费者、拒接消费者电话等情况,平时的员工培训做的确实不够到位,影响到了原告方的体验,所以愿意配合原告方将靓号注销掉,同时调整相关副卡套餐。原告也表示自己确实有些冲动,都没好好沟通就直接选择诉讼。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解除靓号协议,双方对后续业务事项达成调解。
法官提醒
手机靓号作为一种虚拟消费,被社会大众赋予很多内涵。一些生意人将靓号视为自己的一张移动名片,认为能随时随地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还能提供附加价值。"靓号"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满足了部分追捧者的需求,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麻烦。除了本案中刘某遇到的注销靓号支付天价违约金现象,还有不少20年靓号协议期内办理“携号转网”服务缴纳违约金现象,有的靓号被“养号人”看上还会每天收到上百条求购骚扰短信、电话……
因此,消费者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切莫因为虚荣心而盲目购买超过自身消费水平的“天价靓号”,确需购买靓号也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不要在第三方网站和所谓的“号贩子”处购买,购买靓号时一定要去营业厅问清楚,有没有预存话费和保底消费以及使用期限限制,要看清靓号协议内容以及格式条款。若是号码已经被登记注册过,用户即使购买了手机号也要重新到营业厅过户,重新预存话费,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对于经营者来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协议应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则。订立合同、协议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要明确提示说明。(供稿:王硕 赵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