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承兑都有哪些特征吗?今天深度小编为您讲解一下承兑的特征,对票据感兴趣的朋友记得给小编点个关注哦~

(一)承兑是一种票据行为,同时也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承兑,即付款人承诺兑付到期汇票金额,并在汇票上作规定记载。承兑使承兑人和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因此是一种票据行为。同时,承兑行为必须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是建立在出票行为基础之上的,因此,承兑也是附属于出票行为之上的附属票据行为。

(二)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须将汇票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见到汇票和清楚汇票内容之后,才能决定是否承兑。如果付款人同意承兑,则必须按规定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等表示同意承兑的意思文句并签章,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由承兑人签章确认。如果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还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但在我国票据实务中没有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三)承兑以“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为内容。承兑是付款人同意承担票据责任的意思表示,只能以“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为内容,不能是其他内容,而且是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不能附有条件。如果承兑附有条件,则被视为付款人拒绝承兑。

(四)承兑是付款人的单方行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并不使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必然成为票据的第一债务人,也不能使付款人必然承担汇票到期无条件足额付款的责任。付款人是否承兑,完全取决于付款人本身的意愿和独立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时候,可以同意承兑,也可以拒绝承兑。在实务中,出票人与付款人一般存在资金关系或其他合同约定,但这并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成为付款人必然承兑的条件。付款人可能因为其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或受出票人委托同意承兑,也有可能拒绝承兑。是否承兑是由付款人自己决定的,付款人承兑与否,不应由票据法律关系调整,而应由其他法律关系调整。因此,从票据关系来说,承兑具有独立性,是付款人的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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