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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日前,陕西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制收费。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
《办法》明确,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做好归集至专用账户的预收费资金的托管工作。银行托管数据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现动态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